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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与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愿意遵守本招生简章及省高等招生委员会颁布实施的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二、专业设置
本院开设音乐表演专业(含演唱<美声、民族、通俗唱法>、键盘乐器演奏、管弦乐器演奏<含吉他>、民族乐器演奏)及音乐学专业的四年制本科。
音乐表演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专业主课、钢琴基础、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和声学、曲式学、艺术概论、音乐欣赏、民族民间音乐、中国音乐史、外国音乐史等。
音乐学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声乐基础、钢琴基础、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和声学、歌曲作法、钢琴伴奏、合唱与指挥、音乐欣赏、舞蹈、心理学、教育学。
音乐专业课多采用“一对一”(即一位教师对一位学生)的个别授课形式,并针对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管理,为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综合性人才创造条件。
三、招生计划
2007年招收四年制本科学生130名,其中:
福建——音乐表演专业30名,音乐学专业35名;
江西——音乐表演专业20名、音乐学专业20名;
浙江——音乐表演专业7名、音乐学专业6名;
江苏——音乐表演专业6名、音乐学专业6名
四、报名办法
按照教育部要求,我院2007年音乐表演专业、音乐学专业根据各省高招办公布的《2007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统一考试办法》报考。
五、录取规则
本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本院尊重第一志愿填报本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2.本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确定专业。
3.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都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考试成绩录取。
六、录取与入学
新生持本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入学后若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手续或体检不合格者,将予退学。
学费费标准: 15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普通宿舍住宿费800元/生.学年、4人间宿舍900元/生.学年、6人间宿舍1000元/生.学年、3人间宿舍1200元/生.学年。学生一律住校。
本院不收取任何赞助费。学生如因故退学,退费方法照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标准执行。
七、奖、助金颁发
本院设有音乐奖金。每学年经评审,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本院奖学金;品学良好但家境贫困的学生可获得“政府助学金”。
八、毕业后待遇
毕业后发给《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华侨大学文学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591—83511915
传 真:0591—83511863
联 系 人: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60号
邮 编:3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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